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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电池备案

发布时间:2010-04-08 访问次数:1920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HS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录商品的备案程序。

二、 依据:
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国检检[2000]244号);
2、《关于对进出口电池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 受理备案申请:
3.1备案申请人:
1、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可以为电池产品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
2、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3.2备案申请人办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5、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6、对于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应提交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
备注:所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 备案书的签发
4.1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电池产品,必须经过"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并得由其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后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4.2备案书的编号规定如下:
        BA  XX   (XX)   XXXX E (I)
         1      2       3         4       5    6
 1:备案    2:备案局代码     3:年份的后两位
 4:顺序号  5:出口           6:进口
4.3对于含汞电池,一份备案书对应同一生产厂、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电池产品,对于不含汞电池,一份备案书可以包含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不同品牌、不同规格型号的电池产品。
4.4《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经两审后,盖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处公章后,正本发放给申请人,副本存档。
4.5《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格式、字体、用纸按国家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末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进出口产品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核发下一年度《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交回原《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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